川财社〔2022〕48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经报省政府同意,我省将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
三、此次是国家确定的基础标准提高,提标所需经费分担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9〕56号)执行。具体为: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标准80%补助我省;地方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全额承担,与成都市按45:55分担,与其余17市(不含扩权县)按60:40分担,与扩权县按80:20分担。
四、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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