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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关于新老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

请问,对于按照财税[1994]001号文件规定,在2007年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设在国家贫困地区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2008年以后能否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我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国务院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因此,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在2008年以前经税务机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年定期减免,应该继续享受至期满。

  回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才允许过渡,财税[1994]001号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以其中规定的贫困地区三年免税优惠政策不允许享受至期满,应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新税法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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