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了国家规定的若干种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之外,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之后,持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免征增值税 、 消费税 、 关税 。
2、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者货物;
(3)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4)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5)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货物;
(6)保税区内的企业从区外国内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或者加工之后出口的;
(7)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标者的机电产品;
(8)经过国务院批准承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
(9)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且持普通发票的特殊货物,如抽纱、工艺品、渔具、山货、纸制品等。
3、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具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卷烟;
(5)军用品;
(6)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上述免税的货物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4、下列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关税:
(1)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之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3)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
(5)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5、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在进口关税、 增值税、消费税方面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可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可以免税。
(3)区内企业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可以保税。
6、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向中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救灾物资,在进口的时候可以享受一定的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待遇。
7、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 取得的业务收入,不征营业税。
8、新办的对外贸易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护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10、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所得税期满之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或者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业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