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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近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13     浏览次数:

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主要依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现。企业所得税法“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其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目前明确优惠政策涉及文件

    主要分别体现在《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第四章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文件,其中财税〔20081号文件对新税法实施后需要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21号文件对新旧税法如何过渡进行了明确。除此之外,200811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我省原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具体过渡办法见云政发〔200875号文件。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优惠政策

    (一)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

    农业是弱势产业,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我国是农业大国,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对引导社会向农业的投资、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起到积极作用。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具体范围。对关系到国计民生,是维持人们基本生存条件的生活必需品的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项目所得,规定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对一般盈利水平较高,也不是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但仍需要扶持的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规定为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8149号文件公布,具体包括了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3大类14项。

(二)鼓励投资经营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关系国民经济基础,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投资大,回收期长,为了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财税〔2008116号文件公布,具体包括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7大类 18项。

(三)鼓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合基本国策对促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还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投资抵免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财税[2008]115号文件公布,包括1829种节能节水及519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以财税[2008]118号文件公布,包括 850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上述(二)、(三)项减免税,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优惠,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明确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财税[2008]117号文件公布,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316项资源。

(五)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给予了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具体包括:

(一)促进技术成果转让。规定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省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通过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合认定,具体申请、审核、认定的程序和办法,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科工发〔200829号)及《关于2009年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云科工发〔200913号)已作出明确规定。

(三)鼓励科技开发投入。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中小科技企业投资不足问题。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对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增强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能力相对较弱,为更好发挥小型微利企业的作用,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明确规定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践证明税收对于鼓励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明确为年度利润总额12%,并且捐赠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协调一致。我省具体管理办法见云财税200950号文件。

2、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明确规定为免税收入。非营利性组织对于弥补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不足,帮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给予了非营利性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

(八)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及西部地区一般经济欠发达,需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更大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对民族自治地方和西部地区明确了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国家特定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如汶川地震,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5121231期间,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过渡优惠政策

为了缓解因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税收优惠后对部分老企业的影响,以及支持特定地区的发展,按照积极改革、平稳过渡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

一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即2007316日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给予过渡性照顾。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在西部地区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中收入70%以上的企业,在2000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省从2002年执行。

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中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免三减半;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两免三减半

(二)过渡性优惠政策

1、原省定优惠政策

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云南省政府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可在 5年内过渡。具体规定如下:

--2007316日前登记设立的企业,已经批准享受省定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在2012年前的,执行至期满;优惠期超过2012年的,执行到2012年;没有优惠期的,执行到2012年。

--200731720071231期间登记设立的企业,符合有关减免税政策的,经批准可减免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度起统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渡规定

享受15%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按32221过渡,即2008年加3个点,2009年加2个点,最终2012年达到25%。

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执行到期满为止。未获利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适用15%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按照过渡税率减半征税。

3、其他过渡性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原有的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如农村信用社)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1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方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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