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也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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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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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2007年将其闲置的一块土地转让,双方约定3个月内将款项付清,然而3个月过去了,对方却称资金紧张迟迟未将款项付清,于是该企业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法庭判决对方限期将土地款付清,并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万。不久前稽查人员在对该企业检查时,提出其收取的违约金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该企业觉得不解,因为对方违约自己按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并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啊。对此稽查人员作出了解释,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该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实际上是转让土地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最终该企业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按“转让无形资产”补缴了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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