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4号文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同时,财税[2010]4号文对享受上述优惠的农户进行了界定,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小额贷款限额进行了明确。
文件所称农户,是指长期(1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1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1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即与之前政策相比,新税收优惠不再以金融机构是否服务“三农”为标准,而是以业务为准,所有提供农户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可以按业务量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