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9号),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作出如下规定。
减免社会保险费
1.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
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4.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企业划型
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通过共享比对2019年底的数据,确定全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
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起申请,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
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
具体经办操作
1.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免金额不予征收。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
3.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或者选择退费。选择退费的,参保单位不需要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可在缴纳3月份社会保险费之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大厅或基层网点打印退款单办理。2月份、3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请关注市和区(市)县社保局(处、中心)通知。
4.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社保待遇的计发。
5.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照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上一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下一篇: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