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科技活动分为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R&D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三类。研发活动又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对研发活动的判断存在疑问,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产品升级属于研发活动吗?研发活动与工业生产活动应当如何区分?
常见问题一:
产品升级属于研发活动吗
A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计算机周边设备制造,其生产的某款显示器已获得专利并上市销售。2023年5月,为满足客户要求,A公司在现有产品基础上进行一些简单升级改进。A公司认为这属于研发活动,因此,将本次简单升级改造的人员人工费用、折旧费用等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等,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A公司将产品的常规性升级或简单集成判断为研发活动,从而出现错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风险。
笔者认为,企业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其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首先,判断项目是否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如为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等。具体分析,该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是否在一定范围要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研发成果是否不可预期?如果企业开展的项目可以满足这些条件,则说明该活动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其次,判断项目是否有系统的组织形式。研发活动应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围绕具体目标,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经过立项、实施、结题的组织过程,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最后,判断研发结果是否确定。通常情况下,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必须经过反复不断地试验、测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可能。
需要提醒的是,实务中,企业的研发活动往往较为复杂。如果企业从以上三个方面仍无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常见问题二:
如何区分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
B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机械工程设备制造,其研发活动与设计密切相关。B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未单独设立研发机构。B公司研发的一款小型测试设备的原型已通过小试、中试以及小规模试生产销售,即将转入大规模生产。2023年12月,为了进行大规模投产,B公司根据市场反馈对该产品进行生产前的最终定型设计,获取大规模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基于相关数据,B公司相关研发人员对该设备进行产品定型设计、制图,并将本次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折旧费用、材料费用等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在工业领域,研发活动与R&D成果应用活动、生产活动等较难区分。笔者认为,企业可以从活动的直接目的进行区分。直接目的是技术上的创新或实质性改进的,是研发活动;为使已获得的技术成果转向生产或实际使用,应用已有技术知识进行适用于生产或实用的设计、试制、试验,是R&D成果应用;如果产品工艺、生产过程和处理方法已经确定,活动的直接目的是进入市场销售,为此制订生产前的计划并使生产过程或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属于生产活动。
B公司为了大规模生产正式投放市场销售的产品,开展产品定型设计、制图等活动,基本没有不确定性。其活动的直接目的是进入市场销售,显然不属于实质性改进技术、创新性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以说,为研发活动开展的设计属于研发活动,如研发活动中的设计程序、制定技术规格、开发其他用途等,此类活动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系统的组织形式和不确定性等特征。但是,为生产进行的设计则不属于研发活动。
总而言之,新产品的研制或对现有产品做技术上实质性的改进,或对现有产品的性能进行重大改进的设计、制造和试验等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新产品研制时,一般都要对原型进行修改和改进,通过最终试验达到满意后,原型的研发就结束了。研发结束后,企业制造原型的复制品,即使由研发人员参加,也不属于研发活动。后续为开拓市场,采用已有的技术对产品进行修改、调整,属于仿造或模仿,其设计、制造与试验不属于研发活动,制造出的样品只能算复制品。
需要注意的是,中间试验是否属于研发活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中间试验是为了获得经验和收集数据,从而在技术上进一步改进产品、工艺或生产过程,该项活动属于研发活动;如果是为了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那么该项活动就不是研发活动,而是R&D成果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