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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4     浏览次数:

 昨(13)日,成都市发布《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在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对受灾群众和相关企业进行优惠。

 

  企业可小额贷款100万元

  细则规定,灾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执行到2008年底;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为3年。吸纳受灾劳动者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协助签订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介绍成功就业1人给予200元补贴。

  缓缴社会保险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个体参保人员每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满后用人单位恢复生产、个体参保人员恢复缴费能力的,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期满后用人单位未恢复生产、个体参保人员未恢复缴费能力的,可再次提交缓缴申请,原则上不超过3年。

  在地震灾害中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1421元,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1097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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