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法一般都有以下内容: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对行政垄断等。我国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反垄断法》不反对更不禁止企业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关于对经营者的控制和审查,《反垄断法》强调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三是《反垄断法》在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对中小经营者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所达成的协议则不予禁止。四是《反垄断法》通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有利于企业对全国乃至全球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有利于我国企业做大做强。
这部新法律首次涉及了能源、电信等支柱性行业。按照中央提出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深化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和市政公用事业(2043.775,-58.66,-2.79%,吧)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的要求,在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的行业中,也要引导、推进不同经营者之间开展竞争。为此,《反垄断法》在“总则”中专门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真正构成市场垄断,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控制地位、构筑市场进入壁垒的行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垄断地位,来挤压其他竞争者,使消费者不受益。《反垄断法》反对这种滥用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如果利用自己的优势,为竞争对手设置障碍,打压竞争对手,操纵市场产品及价格,这种行为就必然要面对反垄断的指控。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要充分认识到良性竞争和不断创新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只有这样,生产效率才会提高再提高,市场才会生气蓬勃,更好更多的产品才会不断涌现。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之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既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反垄断法》不反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照知识产权的法律获得和行使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是一部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中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是标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就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经济已经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将对我国经济生活和各个经济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将打破原有的行政垄断,多形成一些良性的竞争,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更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