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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能不能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1     浏览次数:

我公司新成立一家分支机构,会计上与总公司统一核算。总公司已是一般纳税人,请问下属的分支机构能不能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规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规定,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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