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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8月1日启用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5     浏览次数:

 由于国内出口企业众多,出口货物数目庞大。为节约成本,多数企业将具体的通关手续交由代理报关企业办理。

  据了解,当前报关代理企业基本上都为客户(出口企业)提供“一揽子通关服务”,但其办理通关手续时,须为客户(出口企业)垫付办理手续所生成的费用,如进出口舱单编号和换单费、海关证明联打印费、出口退税证明联签署费、报关单预录入费、海关查验费、商检验货费、报检换证处证费、箱体检验检疫录入费、查验摆箱费、港口建设费、港口保安费、运杂费、仓储费等,种类多达十几种。因此,报关代理企业在和客户(出口企业)结算时,收取的款项有两部分:代理报关的服务收费和代垫费用。

  一般情况下,代垫费用约为服务收费的3倍,占收取总款项的70%左右。其中代理报关服务的收入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应计征营业税。代垫费用不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应属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但是长期以来,报关企业使用“服务业定额发票”或“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发票票面金额是服务收费和代垫费用的合计,即代垫费用实际上计征营业税,这显然不尽合理。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明确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扣除13项代垫费用后,将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计征报关企业的营业税。该《通知》的颁发受到报关企业的欢迎,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难以在原有发票上区分并扣除报关企业的各项代垫费用,因而在执行层面上仍未能彻底解决代垫费用征税问题。

  为彻底解决报关代理业代垫费用征税问题,规范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规定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须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专门设置了服务收费和代垫费用两个填写区域,凸现了差额征税的功能,有利于提高税务部门税收征管质量,也有利于规范报关经营行为,为报关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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