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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8月1日实施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近日,商务部长陈德铭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办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主要包括八章四十六条。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屠宰与检验 、证、章、标志牌管理 、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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