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修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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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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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办法调整和细化了征收标准,降低了低质煤生产企业负担,提出煤炭生产企业销售低于3000大卡的低质原煤,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
同时,办法还适当调整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市与区县分成比例,提高了区县(自治县)的分成比例,以此来调动区县政府对基金征收工作的积极性。此外,办法增加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保证强制措施,规定欠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经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由地税部门提请国土资源部门对其煤炭开采量进行核查,根据其开采量补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拒不补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其开采资格。
修正办法于9月1日起执行。
【重庆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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