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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通知还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解: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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