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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明年底前建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

加强依法行政,我省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将强力推进。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制度建设时限和决策责任追究,意味着我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戴上“紧箍咒”。

  市县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是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大量直接与广大百姓切身利益相牵连的行政行为,都是由市县行政机关作出的。对2007年全省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显示,被申请人是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和县、乡两级政府的,占95.2%。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6月发布后,省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我省贯彻实施意见,将《决定》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明确了市县政府法制、财政、监察、民政等多个部门的贯彻落实责任,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尤为突出的是,对带有阶段性特征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工作提出明确时限要求,增强紧迫性,便于监督检查。其中,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要求在2009年底前建立,这表明问责风暴已从直接的执行者刮向决策的领导者。《意见》还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广至所有市县,并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依法行政情况在整个政府工作目标考评中的分值比重将进一步增加。此外,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推进,政府法制部门承担职能已增至近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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