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规定》明确,有两种情况下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其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其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至于营业额的计算,《规定》称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此外,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也将依法进行调查。
据悉,按照《申报规定》标准,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限额以上企业的并购活动不需要申报,同时又可以把规模较大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容易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防止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后果。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这一申报标准,低于瑞士、阿根廷等国家,高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与我国市场容量较大、企业数量多的情况是相符的,也与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目标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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