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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置换的涉税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6-30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去年购置的一处生产用厂房用地,现因某房产公司要收购该地,对方欲以另一处厂房置换,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请问该置换都涉及哪些税种,计缴方式怎样,补偿金的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款。
  贵公司用生产厂房用地置换某房产公司厂房并取得一定的补偿的行为,可能会涉及以下税种: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贵公司用生产厂房用地置换某房产公司厂房并取得一定的补偿的行为,应按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同时缴纳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费。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贵公司用生产厂房用地置换某房产公司厂房并取得一定的补偿的行为,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依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贵公司应就产权转移书据上所载金额按0.5‰贴花。
  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贵公司应就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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