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税局开展废旧物资购销情况核查确保新老政策顺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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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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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政策由原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退,取消利废企业购进废旧物资按购进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10%的政策。云南省国税局在对征管数据的日常分析中发现,2008年12月份全省废旧物资专票开具金额较同年11月份有大幅提高,增长幅度达到173.47%,在当前经济形势较为紧张的状况下显得较为异常,不排除有部分企业在政策调整变动之前,利用关联交易虚开虚抵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行为。为规范税法执行,查找增幅异常原因,云南省国税局于2009年2月5日-3月15日开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利废企业12月份销售废旧物资及抵扣增值税款情况的核查工作,全省各州市共选取省局下发的168户企业中的94户进行了重点核查,核查覆盖面达到55.95%,其中包括省局重点督查的7户涉及金额大、变动幅度大的企业。 按照工作部署,各地国税机关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流,利废企业的收废能力、利废能力、库存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多方面对购销双方是否虚开虚抵废旧物资专票进行了重点核查,有12户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账务核算、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未付款抵扣废旧物资专票等问题,截至2009年4月30日,涉及利废企业已做进项税转出301.46万元,罚款0.1万元。移交稽查查处涉嫌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经营单位1户。通过核查,找到了云南省2008年底废旧物资销售收入增幅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市场因素和企业交易特点造成,同时也通过核查帮助企业规范了财务账务核算,宣传了税收法规,为新老政策的顺利衔接发挥了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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