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的税收扣除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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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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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依据有:1、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作福利费处理;2、通讯补贴属非普及现象,不似企业日常费用非发生不可,因此,凡是补贴应作工资或福利费处理,倾向于福利费。网上咨询答复,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列入工资薪金或福利费均可,并按各自规定税前扣除。目前,税法上无明确规定,关键是企业如何列账。通讯补贴会计核算有两种方式,一是凭据报账,二是包干使用。个税方面,按桂地税[1999]226号文,不管何种方式,限额内免个税。通讯补贴发生的两种可能,一是纯粹职工薪酬,二是确实是业务需要发生,如业务员,公司老总等。是否因公需用?没法截然分开,原讨论稿:50%作为企业管理费用,50%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较为符合常理。作福利费处理没有充分依据,新法实施后取消了计税工资,但如作福利费处理违反了立法的初衷,无非是限制你开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列账,均无法改变其业务性质,有票列账更确凿些。会计准则已取消福利费,税法仍保留,个人观点,福利费应是核算无法明确到个人的薪酬,如能核算到个人,为什么不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至于个税的扣除,不因核算口径不同而出现不同情形,该征的还是要征,如原规定在福利费列支不需征个税,但后来规定普遍性的补贴还是要征个税,不管在何项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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