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是否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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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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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向银行贷了款,以同样的贷款利息又借与其他企业,还要不要交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当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若贵公司所述借款符合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则所取得的利息无须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借给其他企业收取的利息,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借给其他企业所书立的具有合同效力的借款协议、单据等凭证,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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