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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14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日前批准印发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序推进反垄断各项工作。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王岐山于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实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反垄断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稳妥推进反垄断法的实施。既要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又要鼓励能够提高市场效率的集中、兼并;既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又要防止不当兼并、集中形成市场垄断;既要保证国有企业在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又要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要一视同仁地保护包括外商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外资恶意并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反垄断委员会聘请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还规定了委员会组成、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中明确,反垄断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不替代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三个部门要依法履行反垄断执法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部署,近期各有关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组织起草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评估报告的大纲;研究起草行业分类和评估标准;研究建立反映各行业市场集中状况的数据库;开展反垄断法宣传和学习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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