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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通知称各地可适当调整冬季供热价格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17     浏览次数: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对于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支,按照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予以适当缓解。
  (一)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
  (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一是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增加地方财政对供热专项补贴资金。
  (三)继续对供热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另外,《通知》还要求,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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