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应办证而未办证的无证户),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均应进行自检自查工作。
二是纳税人自检自查的重点是与纳税定额核定相关的生产经营面积、年房屋租金、仓储面积、经营方式、从业人员等事项。
三是自检自查所属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25日,对有重大问题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是通过自检自查,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查情况,也可以通过填写《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自查及信息采集表》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五是自检自查坚持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纳税人自查主动补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不进行处罚;对通过税务机关检查补缴的税款,不仅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还要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