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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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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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获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等3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予以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的决定精神,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已将这3部法律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目前,已对刑法修正案提出意见达2637条,参加人数678人。
据了解,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草案将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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