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有什么新规定?有哪些新特点?日前,记者专访了云南省财政厅副厅长张云松。
问:为什么要对原差旅费制度进行改革?
答:我省现行差旅费管理制度是199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差旅费标准过低,差旅费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二是差旅费开支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反映实际开支水平;三是部分开支项目需要调整,一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支出项目仍在执行,而必须增加的一些开支项目又没有体现,如民航机场建设管理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开支的通讯费等。
问:这次差旅费制度改革,主要针对哪些单位?
答:这次改革针对的是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昆明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问:新《办法》在住宿费标准上有何变化?
答:新《办法》规定了到省内、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即:副省级每人每天6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300元;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为处级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到省内出差的,根据各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旅游接待物价水平区分为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大理、丽江、迪庆和西双版纳州)和二类地区(其他11个州市),一类地区处级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二类地区处级每人每天2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00元。
问:《办法》对住宿费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答:省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合住标准间,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目前,省财政厅正抓紧进行省内出差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待政府采购工作结束,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内定点饭店名单。
问: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也要住宿定点饭店?
答: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为稳妥起见,先在党政机关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事业单位。目前,包括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但需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问:入住定点饭店,需办理哪些特定手续?
答:出差前应先对出差目的地城市的定点饭店信息进行查询、选择,并可预定;出差人员入住定点饭店除履行规定手续外,还要出示工作证,证明身份,以享受政府采购协议服务价格。
问:新《办法》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具体是什么?
答:规定出差人员伙食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即每人每天50元,不再区分省内、省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伙食费标准以内凭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开具的票据据实报销。
问:新《办法》在公杂费标准上有什么变化?
答: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问:如何正确计算自然天数?
答:自然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例如,某甲5日上午11时出发,当月24日晨7时返回,则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数应为20天。
问:《办法》对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如何规定?
答: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到基层实习、锻炼、各种工作队以及挂职锻炼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学习1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1月以上1年以内的(含1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
问:《办法》对调动、搬迁的差旅费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亲属)随同调动,相关费用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年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