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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引导社会资金 投资保障房建设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02-07     浏览次数: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通知指出,各地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吸收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现有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各地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可按规定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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