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国税局采取措施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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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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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渝中区国税局高度重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将非居民企业管理作为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对跨国(境)交易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和跟踪管理制度,及时了解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取得了突出成效。
2008年5月,渝中区国税局两路口税务所通过合同登记备案发现重庆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新加坡B公司将其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C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重庆A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338万元,股权转让收益900多万元。从表面上看,该项股权转让交易的目标公司C公司为新加坡企业,股权转让收益并非来源于中国境内,我国没有征税权。但出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高度责任感和敏锐性,渝中区国税局没有就此止步,在继续开展调查分析的同时,及时向市局汇报了相关情况。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目标公司C公司实收资本仅为100新加坡元,该公司持有重庆D公司31.6%的股权,除此之外没有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活动。因此,新加坡B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的实质是转让重庆D公司31.6%的的股权。由于该项股权转让交易错综复杂,经请示总局,最终判定新加坡B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实质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国有征税权。2008年10月,渝中区国税局对新加坡B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了预提所得税98万元,税款已全部入库。
虽然该案例征收入库的税款金额不大,但在非居民税收管理方面较为典型,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一是树立非居民税收管理意识,在挖掘非居民税源线索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该局重视国际税收知识的培训,税务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非居民税收管理意识,在日常税收征管中敏锐地发现了隐蔽的税源。二是建立跨国(境)交易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是发现非居民税源的重要途径。该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多种渠道获取跨国(境)交易涉税合同、涉税数据,严格按照要求对合同登记备案,及时掌握了跨国(境)税源。三是跨国(境)交易情况复杂,判断是否征税不能仅以合同为依据,更应注重交易的实质。该案例中,表面上股权转让方和转让标的都是非居民企业,我国没有征税权。但通过收集分析各方面信息,发现转让的实质是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因此必须按照税收协定征收税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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