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税局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工作机制,推进专业评估、权威发布和多方共享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工作机制方面。一是自200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税系统所管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相应建立和完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信息资料库。二是规定国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对评定后的企业(业户)在评定年度内实施跟踪管理。依据纳税人在涉税事项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和管理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三是为完善国税税收信用体系工作机制,推行权威发布信用体系的建设,纳税企业(业户)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由税收管理员、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日常涉税工作状 况,税务机关日常对被评企业(业户)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审核评定。四是为保证企业(业户)纳税年度时间的完整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时限为财政年度。各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在次年的1月30日前,将上二个年度被评企业(业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及结果上报市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五是各级国税部门建立国税纳税信用等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企业(业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在工作中注意工作经验的总结,保证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涉税资料的采集和审核方面。主管税务机关在评定年度终了后,认真组织税收管理员对所管企业(业户)上二年内的涉税状况、纳税情况的相关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审核、分析。 三、评定方面。一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行三级受理,即:税收管理员、管理分局、区(县)局。二是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定级标准,由主管企业(业户)税收管理员提出所管企业(业户)的审核、评定等级初审意见,报所在管理分局进行复审,复审后上报各分、区、县(市)局评定领导小组。三是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由各分、区、县(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最终评定。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定级标准、管理措施和评定程序》,以税收日常检查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审验,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要求各分、区、县(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在各基层管理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评定结果。 四、信息交换、共享,评定结果公告,纳入社会信用体系。A级纳税人由市局统一上载至“诚信昆明”网站向社会公告,B、C、D级纳税人由各局自行向社会公告,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由市局统一上载至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后,其他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被公示的A级纳税人提出质疑,反映存在问题,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不符合A级评定条件的,取消其A级纳税信誉等级。对被评定为A级信誉企业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A级信誉企业可享有除特殊情况免除税务检查以及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等优待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