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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强化普通发票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6     浏览次数:

在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一、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的过程内控机制,从源头控制出发,加强普通发票防伪功能和缩小金额版面的事前管理。

    一是加大现行普通发票的防伪功能,针对目前使用的普通发票防伪功能较弱,甚至现有的防伪标志真假难辩的情况,增加容易识别的防伪标志。在互联网上开放查询系统供公众查询发票真伪和流向。

    二是缩小目前使用的手工版普通发票的金额版面,同时简并票种,除几种专业发票外,把工业销售、商业批发、商业零售、机动车维修、加工修理修配几种发票统一为货物销售发票和加工修理发票两类,区分查帐征收、起征点以上和起征点以下的分类管理使用。查帐征收和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使用千元版,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百元版。保留少许的万元版以上发票。

    二、加强普票票种核定、验旧和发售环节的事中管理。

    全面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发票管理方面的主导作用,从完善制度入手,把普通发票的预警监控管理融入到税源管理中。

    一是在票种核定时,除对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和发票经办人)其身份证的有效性继续核查外,严格普通发票限量供应管理制度。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在对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原则上核准1本。纳税人发票使用数量、版本无法满足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缴税情况、经营情况及历史开票份均开票额情况确定发票增购版本和数量。 

    二是对云南省国税局数据监控分析系统中提示有超数量、超版本、超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核定票种的纳税人,要求税收管理员到户核实,及时重新核定。

    三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职发票验旧初审人员,在利用紫光灯进行验旧的同时,负责对份均开票额较低、使用万元版发票的纳税人的发票存根联信息采集录入到“普通发票监管理信息系统”。对领购普通发票三个月以上未缴销的纳税人,管理员及时到户核查,并督促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发票验旧。

    四是严把发售环节关口,发票发售人员在向纳税人发售普通发票时,在纳税人所领购的普通发票封面上加盖验旧期限的条形印章并督促其当场在领购的发票联右下角上全部加盖带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杜绝发票转借、代开等现象的发生。

    五是在申报环节,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必须对纳税人每次的验旧金额与其申报额或定额进行比对,严格票表比对,需补税的当即要求补税,严格票税比对。税收管理员每月必须对所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验旧情况通过云南省国税局数据监控分析系统进行查询,有验旧金额超定额(申报额)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应补税的及时通知补税。对定期定额户实际发生的应税销售收入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定额,应当重新调高定额。有违法违章行为的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三、强化发票采集核查比对和对违法违章行为严惩重罚的事后管理。

    一是针对当前购货方纳税人对真假发票无法辨别,企业存在接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现象,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选择部分纳税人把“普通发票监管信息系统”发票联采集电子表格模板提供企业,同时要求纳税人每月采集后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通过“普通发票监管信息系统”比对后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时通知纳税人,切实做好纳税服务,避免纳税人因发票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被查处的风险。同时为税务机关进行监管提供线索,建立起“税务部门——发票开具单位——发票接受单位”相互制约的高效制衡机制,努力构建起“以票控税”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是制定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由于普通发票的购票方、开票方和受票方绝大多数在省内,同时普通发票违法违章大多跨州市、多个纳税人共同参与,针对这种情况,云南国税对普通发票的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按照统一的普通发票采集协查办法,设置专职的普通发票管理岗位,规范普通发票协查的工作流程和时限,调动全省各州市国税局及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有效的开展普通发票的稽核比对工作。

    三是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实行严管重罚,及时严肃处理,增加纳税人违法成本,增强税法遵从度。加大稽查对发票案件的检查面,对查实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规定处以补税或罚款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使发票管理的各环节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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