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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1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更好地为组织收入、加强征管、税制改革、宏观调控服务,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新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制定了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2009年企业集团监控报表制度另行下发)。按照新的报表制度,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标准和报表体系与上年保持一致,绝大部分指标保持稳定,报送时间适当延后,对报表任务的审核体系进行了完善。各级税务机关确定了2009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监控范围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与上年保持一致,主要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一)2008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户。
(二)预计2009年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基层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税务总局上报。
 二、省国家税务局监控范围
 (一)全省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纳入国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凡上年缴纳“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下同)在200万元以上,或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二)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确定标准,且重点税源监控户数不足20户的州、市国家税务局,按本地纳税排名在前20名的纳税户作为省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
  三、市国家税务局监控范围
 (一)全市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纳入国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凡上年度缴纳“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或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二)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局确定标准,且重点税源监控户数不足10户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本地纳税排名在前10名的纳税户作为市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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