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规定权限、处置程序、处置形式、处置收入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处置的范围、方式。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办法》规定,对中央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采取了授权管理的模式。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主管部门在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
国资处置的程序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
事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办法》规定:“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同处置方式产生的处置收入,分类别规定了严格的收入上缴程序。
《办法》规定,财政部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专员办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