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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及时贯彻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开具首笔税务证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07     浏览次数:

 元月7日,保山市施甸县国税局按照总局“管理办法”和市局制定的“工作规程”,在征收了对外支付应缴纳的“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8.6万多元后为其开具了全市首笔《税务证明》。
  为贯彻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和省局的有关要求,保山市国税局在视频培训会议后及时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文件,认真领会精神,结合保山实际制定了《保山市国税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并编制了相应的“出具《税务证明》反馈表”、“《税务证明》核实报告表”、“《税务证明》台账、季度统计表”等,下发到各县、区国税局和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指导、规范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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