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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底截止执行细则发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26     浏览次数:

        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又公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明确具体的执行细则。

  《工作规程》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为了完成上述两方面工作,《工作规程》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将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宣传辅导、明确职责、建立台账和备办文书四项工作。

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资料受理、资料审核、结清税款、实施处罚以及汇总申报协调五项工作。其中,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审核,主要有: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各机构、场所账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是否正确;企业已预缴税款填写是否正确。

  资料审核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

  关于汇总申报的协调,《工作规程》明确,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汇总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对其他机构的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可以向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其他机构有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

  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各地税务机关将在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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