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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方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4-08     浏览次数:

为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
  通知指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详见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此前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有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组建的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为当地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机构。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管理中心主任兼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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