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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国企负责人限薪方案有望近期出台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4-14     浏览次数:

  国企高管层们的“天价薪酬”可能将被进一步抑制。继财政部上周出台的金融机构高管“限薪令”之后,一项针对全体国企负责人的薪酬管理规定也有望在近期出台。

  这份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负责牵头拟订,目前已接近完成。目前正处于进一步修改完善和上报审批阶段。待上报国务院审定后,可望于年内颁布。

  新规定的内容,涉及国企负责人的薪酬结构、薪酬制度、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补充保险、职务消费规范方式以及监管体制等各个方面。其重点在于奠定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制度的总体框架,以及薪酬水平的大体区间。

  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该规定出台后,还将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针对金融、非金融企业等领域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各地也将参照该规定出台当地有关细则,对国企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全面规范。

  统一规范基本年薪股权激励

  据了解,这份新规定的制定,始于2008年上半年,其时,舆论对平安保险高管天价薪酬事件反响强烈。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人社部即着手牵头研究这一新办法。

  作为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部门,人社部负有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行为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能。

  新办法的总体方向,是进一步健全国企高管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有关原则,使国企高管权利与责任对等,杜绝国企经营者随意自定薪酬的现象,结束目前在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之下,各地区、行业、层级国企高管薪酬管理标准尺度不一,差别巨大的状况。

  为此,新办法将规范国企高管工资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基本年薪确定的依据、绩效年薪相对于基本年薪的比例、股权激励的规范办法、补充保险按照什么来确定、职务消费的规范原则、高管薪酬监管权责等,都将予以明确。

  确定国企高管工资的具体办法,是根据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做一个基数,高管作为较高端的人力资本,其人力资本价格等于职工平均收入再乘以相应的系数。系数的核定,由高管考核的相关主客观指标决定。

  为保证规定的施行和效力,新规定将以国务院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其后,人社部、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将各司其责,合力推进国企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的规范,促进理顺薪酬分配关系。

  在全国统一办法出台后,各地还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进一步的实施细则。知情人士透露,新的国企高管薪酬确定标准,将不按行业和企业具体划分,而将更多地与地区经济实力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挂钩。

  据知情人士称,作此选择,是考虑到“如果按行业,按企业划分,很可能出现水涨船高,水落船低的情况,那样并不合理”。

  尽管不按照行业来划分,但根据各个行业效益的不同,还是会有一个参考系数,以保持一定的合理落差。

  财政部新规预作衔接

  新办法的酝酿,正值全球金融危机,加强对企业高管薪酬监管的浪潮正席卷全球。4月3日的G20峰会赞同由金融稳定委员会起草有关大型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规定;欧盟表示将在4月21日公布高管薪酬规定。

  与此同时,我国财政部连续出台多项关于金融业高管薪酬的规范性文件,对所管辖的金融机构2008年高管薪酬情况做出“上限”规定。

  “一方面是国际上的影响,另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的多家银行也正面临上半年年报披露高管薪酬的压力,因此财政部的这些文件是在国企薪酬全国统一规范办法出台前的过渡、应急之举。”一位熟悉新办法出台背景的知情人士分析说。

  而为配合新规定的酝酿,财政部在本月初发出的最新通知,也在政策衔接上埋下伏笔。该通知要求“各国有金融机构暂按不超过2008年度确认额度的一半,发放2009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据悉,这个“一半”的灵活额度,即是为新规定出台后的清算做准备。

  配套改革蓄势待发

  多位学界人士对我国适时制订统一的国企高管薪酬规范给予积极评价,认为这有利于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8年职工工资最高的证券业达到172123元,是平均工资最低行业的11倍。

  “高管薪酬如能得到规范,国企内部其他人员的薪酬水平也将会相应地发生调整,从而促进国企内部以及行业间不合理差距的逐步缩小”。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杨河清说。

  同时,为配合高管薪酬制度规范的出台,学者们建议对国企收入分配机制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

  比如针对国企内部的不合理收入差距,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建议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普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作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分类确定不同层级和不同工资水平员工的工资增幅。

  对于缩小行业间不合理收入差距,苏海南认为根本途径是进一步打破垄断,同时规范“垄断利润”的新分配方式,保证垄断利润的大部分能被国家拿走;剩下一小部分原则上也不应用于员工的薪酬福利,而是用于技术更新等企业发展环节。

  苏海南还建议吸取美国公司治理中的教训,通过修改法律规章,加强公司内部制衡机制,明确规定让小股东能够在所持股企业高管薪酬决定方面有真正的表决权。

  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则建议推进与市场接轨的国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并认为可在贸易、化工、轻工、纺织、外贸等充分竞争领域的国企中率先试行,赋予这类国企相对独立的工资总额确定权,让其按照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确定工资总额,制定工资标准。

  “国企的相关工资水平,应在重新核定效益基数和确定效益指标、确定合理的年度工资浮动或增长比例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文宗瑜说,“要指导国企通过预算约束工资收入的过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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