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总明确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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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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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明确了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通知要求,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以及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通知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通知还对清算所得的计算、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资产的处理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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