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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6项举措推进两个中心建设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12     浏览次数:

        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召开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会议指出,上海市将加强统筹协调,推出6项举措确保两个中心建设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出席会议。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把握历史机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努力实现“四个率先”,上海市加强统筹协调,推出6项举措确保国务院《意见》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

  具体举措包括:建立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落实有关协调推进工作。

  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法治保障。加快研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全力营造有利于金融发展的人才环境、创新环境、信用环境、监管环境和法治环境;研究制定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推进上海口岸综合管理地方立法,按法定程序完善港口经营、船舶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网上审批平台,推广告知承诺和并联审批等。深入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航运制度创新、口岸保税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

  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对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制订出台上海市重点行业调整振兴的实施意见,推动一批重点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着力提升汽车、装备、船舶、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完善有利于人才集聚的政策措施。实施“千人计划”,着力引进金融、航运等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鼓励金融和航运机构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户籍(居住证)等方面的优惠或便利。

  努力形成滚动推进的落实机制。在国家和上海市协调机制统筹安排下,突出重点、远近结合,每年制订一个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各项工作的推进举措、责任部门,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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