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酝酿了两年之久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权威人士透露,《办法》主要是对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环节进行了一些调整,与贷款规模、贷款数量没有任何关系。此外,《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期限、利率等要求,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
有效防范贷款被挪用
《办法》规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办法》规定原则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据介绍,这也是《办法》最为核心的部分。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这一规定是对现行贷款规则的补充,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堵塞贷款管理环节的漏洞,增加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从而减少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记者从商业银行了解到,过去,由于一些银行的贷后管理不到位,银行对大额贷款的管理比较粗放,1亿元、2亿元的贷款直接打到借款人账户中,这使得银行在贷后很难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极容易造成信贷资金被挪用。而《办法》实施后,由于需要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就避免了贷款不按实际用途使用,同时也有助于防止贷款空转。据介绍,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之一。
资本金需同比例到位
《办法》规定,借款人的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对此,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要求是从维护贷款安全的角度,重点强调了项目应符合国家的项目资本金制度。《办法》关于资本金同比例支付的有关条款与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是一致的。这种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规定有利于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健康发展。
据业内人士介绍,当前,固定资产贷款的需求量较大,如果这部分风险控制不好,对银行业整体的信用风险影响会比较大。为此,《办法》也明确规定,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贷款人可以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
《办法》提出,对于不宜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特殊项目和交易对象,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可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对贷款使用的监控能力等因素,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但应制定相应的监控办法。《办法》要求,采用此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将对银行设6个月过渡期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办法》在确定支付标准和方式时,综合考虑了大中小企业的特点、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由部分银行进行了实际业务测算。结果表明,该标准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的及时有效的支付,还能够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节约企业的财务成本。对商业银行来说,可能从量上看会增加某些业务操作环节的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质量的提高,贷款损失的减少,总体上还会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效益。
而为了让商业银行更好地适应支付流程的转变,《办法》规定了一定的过渡期。在《办法》征求意见完毕,并正式发布后6个月开始实施。贷款人应依照《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此外,房地产开发贷款需执行本办法,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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