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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工商业消费税政策调整楚雄首月增加消费税2020.5万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6-26     浏览次数: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对我国烟草行业税收制度进行调整,调高烟草工业企业卷烟、雪茄烟消费税税率(即将甲类烟的比例税率从45%提高到56%,乙类烟的比例税率从30%提高到36%;提高雪茄烟的比例税率为36%),在卷烟批发环节按5%的税率加征一道消费税等。从6月征期征收烟草行业税收看,我州烟草工商企业共计申报消费税21075.5万元,其中工业企业20629万元,商业批发企业446.5万元。通过6月征期征收,5月税款属期卷烟工业企业消费税税率调整净增收1574万元,6月15日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通过网络完成5月份卷烟商业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缴纳入库消费税446.5万元,政策实施首月,我州卷烟工商业消费税净增2020.5万元,以烟草消费税改革促进财政增收的措施在楚雄取得成效。
    针对此次改革时间紧、影响面广的特点,楚雄州国税局积极开拓创新,从四个方面有效落实卷烟工商业消费税政策调整。一是深入企业开展调研,按照省上确定批发企业的消费税纳税人资格,向企业细致解读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影响和内容,争取企业的支持,了解企业的需求,为企业解决实际的税收问题。二是严把政策执行的三个价格关,即卷烟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三关,与企业共同核对、清理我州生产及销售的所有牌号卷烟的三种价格,分别将调拨价和批发价确定为我州卷烟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计征消费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确保政策调整后税款征缴有依据。三是创新解决卷烟工业企业5月份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新价格重新开具的问题,对于烟草工业企业5月份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补差价的直接汇总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大减轻了企业工作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量。四是利用信息化征管手段为卷烟工商企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有效落实烟类产品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在前期已顺利实现了消费税网络申报的基础上,仅用云南省国税避开发的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网络申报模块,自动校验申报企业销售每种牌号卷烟的统一批发价与实际批发价之间关系,对销售额和税款自动进行计算,方便纳税人申报,提高申报效率和申报的数据质量。
    通过四个方面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保证了我州烟草工商企业消费税税收政策的平稳过渡,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更注重对企业开展纳税服务和辅导,不但改善了税企征纳关系,优化了纳税服务,而且还极大的提升了国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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