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在一方提出磋商请求之后,另外一方应该在10日内表示是否接受磋商——在WTO历史上,尚未出现拒绝磋商的情况。6月23日,欧盟和美国在日内瓦向中国提出了磋商请求。
此前有国内媒体报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已决定派团前往北京磋商。但前述中国官员表示,只有中国表示接受磋商请求后,才会与欧盟、美国商量具体磋商时间、地点和方式,目前双方没有任何安排,也没收到美方相关信息。
本案关键在于,中国是否能够证明自己在对原材料出口采取配额、关税等限制措施的同时,也对国内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了同等的限制。
中方的依据是GATT(关税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g)款。按照该条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任何成员方都有权采取“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一起实施,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由于美欧诉讼中提到的铝钒土、焦炭、黄磷、氟石、镁、锰、硅、锌等产品在中国都被认为是“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因此中国政府近年来采取了一些“关停并转”为主的限产措施。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会长黄金干告称,2005年以来,中国淘汰了1.2亿吨左右的落后焦炭产能。
美国在起诉书中表示,中国每年只允许出口1200万吨左右的焦炭。由于中国的配额管制和关税影响,2008年8月,中国国内焦炭价格为每吨472美元,世界价格为每吨740美元,令中国国内的钢铁产业从中获利。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公告,2008年,中国分两批发放了1201万吨焦炭配额。2008年实际焦炭出口额为1212.7万吨,出口均价为478.9美元/吨。
而2008年年底以来,中国焦炭出口量一路走低。2009年1-5月,出口量仅为20.6万吨,同比下降97.5%。
6月29日,中国商务部下达了2009年第二批焦炭出口配额,共613万吨,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56.5%。
“这只是政府的一个姿态,根本不可能用完。”一名焦炭行业资深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由于看到2008年下半年焦炭出口明显下滑,中国政府2009年上半年下达的焦炭配额已经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0%。即便如此,上半年实际使用的焦炭配额尚不足1%。他证实说,目前中国国内焦炭在1700元/吨以上,已经高于一些其他国家的价格。
此前商务部已经向五矿进出口商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等一些相关的商协会咨询,了解的重点就在于,国内有关相关产品的限制措施及实施情况,以及行业的统计数据。
至于美、欧在起诉书中提到的其他问题,如中方对于部分产品的关税高于其入世承诺的上限、中方没有及时向WTO通报出口配额情况等,则被法律界认为是较次要的问题。
美、欧提出磋商请求时,都曾经表示,愿意在磋商阶段解决问题。但是前述中国商务部官员表示,这是各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时的惯常表态,并不说明本案是否会最后进入专家组程序。
如果60天的磋商期内中国与欧美无法达成一致,欧美可以要求WTO成立专家组裁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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