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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7-17     浏览次数:

  2009625,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原因、目的主要是什么?

  答:国有企业重组,是国家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往往需要妥善安置大量的职工,这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但是,企业在职工安置有关费用的财务管理中,长期以来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根据20089月我们对20家中央企业改制上市情况进行的调研,其重组财务呈现三个特征:

  一是涉及人员及金额规模巨大。20家企业重组共涉及离退休人员91.70万人,内退人员24.94万人,遗属5438人,预提有关费用495.47亿元。

  二是企业对有关费用的财务处理方式不统一。既有不予预提离退休及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也有仅预提内退人员费用而不预提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还有预提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全部费用的,而且有的企业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有关费用处理方式尚有不同。

  三是预提费用标准不一。有的企业对有关费用未予折现,而折现的企业所采用的折现率、预计通胀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终导致提取数额存在明显差距。以离退休人员费用为例,预提费用最高的企业与最低的相差高达20倍。

  随着国有企业整体上市进程的加快,如果不能及时对随意预提人员费用行为加以规范,将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的后果。为此,《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承担原则、预提标准、计算方式、管理要求,以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

  问:《通知》适用于哪些企业?所称“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

  《通知》所规范的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包括以下三类费用:

  第一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类是重组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即“统筹外费用”。

  第三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问:《通知》对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有哪些财务要求?

  答:对于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在重组时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不存在预提问题。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既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也不得少计或拖欠;二是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即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扣除,由重组前企业股东共同承担。

  对于企业预提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企业预提时,一是必须遵守重组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二是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此外,鉴于离休人员在我国具有特殊性,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也是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对内退人员的生活费,企业预提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对预提的内退人员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重组中涉及的上述费用,除产权转让以外,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批准后,均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企业重组基准日前已经预计的职工安置费用负债金额,与按照《通知》规定范围和标准计算的金额不符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予以调整确认。

  问:那么《通知》对产权转让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在以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践中,出现了以职工安置费用的名义扣除净资产或者降低交易价格的行为,使得购买方以较为低廉价格获得国有产权,而职工安置资金则迟迟得不到落实。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和保护国有资产,《通知》与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相衔接,对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费用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在资产评估之前,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对已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预计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必须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二是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而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比如,经过资产清查、审计、资产评估、报批等规定程序后,某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确定为10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需要400万元。那么受让方必须支付的转让价款是10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4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由转让方或其授权单位从收取的1000万元转让价款中优先安排。

  问:重组企业在预提有关费用时,应当怎样考虑通货膨胀和贴现问题?

  答:重组企业如何确定职工安置费用的预提数额,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政策问题。在计算职工安置费用预提金额的现值,进而确定企业净资产价值时,贴现率、通胀率等因素具有很大的影响。以前许多企业利用境内外“专家”的咨询意见,在选取贴现率、通胀率等计算参数时,脱离我国国情,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存在人为调节企业净资产的倾向,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及企业间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为了公平政策,《通知》统一规定,企业在计算应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时,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实际应付的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

  问:《通知》为什么规定,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答:以企业重组上市为例,企业在财务安排中,一般都是将职工安置费用在上市前从原企业的净资产中一次性预提出来,上市后再由上市公司逐期支付。实际上,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其对应的资产是留在上市公司参与运营,并可能实现收益的。原企业股东通过抵减净资产方式承担了职工安置成本,如果不予评估这部分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对原企业股东是不公平的。

  因此,《通知》要求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对预提费用对应的资产可能实现的未来收益,应当进行预测和折现,增加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价值。

  问:对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重组企业应当如何管理?

  答: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对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单位应当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有结余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企业进行重组特别是分立式重组时,往往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为充分保障职工的权益,《通知》规定,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如重组后企业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

  问:《通知》和以往国有企业重组政策有哪些区别?《通知》施行前的企业重组是否要追溯调整?

  答:财政部在《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和《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等以往文件中,仅允许从净资产扣除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提分立式改建企业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对预提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扩大至除产权转让外的企业重组,在内容上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在口径上加以统一和规范。

  《通知》发布后,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为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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