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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防固定资产贷款挪用流入股市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7-28     浏览次数:

  中国银监会昨天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需要,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以及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该办法3个月后施行。

  中国政府去年提出4万亿元的政府投资计划,并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受政策刺激及银行天量信贷的支持,中国今年上半年经济出现企稳回升的态势。然而银行上半年高达近7.4万亿元的庞大新增贷款规模,也引发银行坏账风险大增的担忧。

  “信贷增长史无前例”

  “就像大人跟小孩说,过马路不应该不走斑马线。”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昨晚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信贷增长史无前例,还可能继续增加,因此有必要重申和提示潜在风险。”

  固定资产贷款是当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重要信贷品种之一,目前有“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重贷前、轻贷中贷后”、“贷款用途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

  《办法》共八章43条,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

  其中“合同签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理念落实到与借款人的合同中去;“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说:“要改变过去那种传统的操作模式——贷款协议签订以后就提款,就放到借款人的账户上,放到企业的账户上银行也有监控,不是没有监控,但是这时候监控的难度就大一点。”

  防集团公司挪用信贷

  《办法》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王科进特别提示,《办法》强化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明确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他说:“要求贷款的协议签订以后,大额贷款要在借款人实际交易的时候,通过委托银行支付的方式,把资金直接交付到你的交易对象,比如你去买钢、买煤,那就直接支付到钢铁公司、煤炭公司,确保资金流入经济实体。”

  鲁政委说,该规定将对防止集团公司挪用信贷有重要意义。“集团公司将贷款放进集团的资金池后,贷款人很难查清楚相关资金流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是因为银行担心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银监会禁止的领域,比如股市。“比如,借款人告诉银行,贷款用于向上游公司购买原材料;银行在看到相关合同后,将直接支付给这家上游公司,以防止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

  个别条款面临操作难

  《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鲁政委称,“重估制度”是一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但重估制度需要一套市值评估的体系才能实施,以确保双方都可信的市场交易价格。“当前在实际操作中,对非标准化的信贷产品的市值评估将面临困难”。

  释疑

  何为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其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贷款如何按约定使用?

  第一,要求贷款人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要求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

  第三,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经多方调查、论证后,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贷款申请是否受影响?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

  《办法》提出的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尝试,在某些领域甚至已成为全行业的习惯做法。实践表明,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并没有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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