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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开闸 不发放车贷房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8-14     浏览次数:

  8月13日,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未来几个月内,经银监会审批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将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试点。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试点状况比较理想,风险控制良好,不排除扩大试点地区的可能性。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有望填补国内个人消费贷款的空白。此前,尽管各银行都开设了耐用消费品贷款、综合消费贷款等个贷品种,但在市场因素下,房贷与车贷占据着银行个贷99%的份额。
  根据《办法》的定义,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较此前5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办法》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准入门槛,即主要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而先前的征求意见稿则要求主要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很多机构和个人提出希望降低消费金融公司3亿元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这条意见未被采纳。原因在于,银监会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且其贷款通常无抵押无担保,这些限制对公司的资本金要求较高。
  “3亿元的底限,也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是最低资本要求。”银监会负责人称。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另一项重要的调整是,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两项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不过,在不降低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同时,银监会增设了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资金配置的、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此外,《办法》还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并可以进行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
  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方法也有别于银行。《办法》规定,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只能涉及两项贷款业务,其中对个人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业务,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卖家账户,而不由个人经手。在此基础上,针对信用较好的客户,消费金融公司才可以发放资金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的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不过,尽管消费金融公司在贷款便利度上有诸多优点,但新出台的《办法》不允许这些公司向个人客户提供车贷和房贷,且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这些规定有可能成为消费金融公司初期业务发展,以及与商业银行竞争中的“短板”。事实上,目前很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已经拥有耐用消费品分期付款甚至一般个人贷款的用途。
  当然在贷款利率方面,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价相比于商业银行则更为灵活,可以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即不得上浮4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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