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为了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通过法律清理,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是必要的。
草案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根据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草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9部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7部法律中“征用”修改为“征收”;对37部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对33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对4部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今后应当继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在制订和修改有关法律时,及时对与之不一致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