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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梁河县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2-31     浏览次数:

  为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补偿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梁河县结合县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办法》界定了政府和市场在基层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

  2011年6月1日,梁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至2012年共投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资金671.93万元,其中,中央124.34万元、省级259.17万元、州级21.92万元,县级266.5万元,强有力的支持了梁河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级财政积极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的主要责任,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由县财政兜底,不留死角,全面实施梁河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减轻了人民群众的就医看病负担。措施包括: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实行全额保障,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系统进行统发;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公用经费标准按人均2000元纳入财政年初预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按每辆5000元标准纳入县财政年初预算;县财政积极承担起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配套、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项目的地方配套责任;在省级补助村医年人均200元基础之上,县财政按照上级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落实村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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