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分三种。1、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2、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3、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所以,对于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07年自行开发的房产或购置的房产,根据上述三种规定,土地价值可以不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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