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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对收费公路不予补助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09-17     浏览次数:

  财政部14日公布的《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灾情严重的省份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灾情较重的省份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灾情一般的省份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收费公路因水毁而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中央水毁抢修资金不予补助。

  办法规定,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范围包括:国省干线等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毁损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与公路水毁抢修保通有关的支出。

  公路水毁抢修,以地方自筹资金解决为主,中央水毁抢修资金适当补助。对公路水毁抢修保通以外的新建、改建支出,以及在建公路因水毁而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中央水毁抢修资金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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