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新闻> 正文
财税新闻

基金会要定期披露财会审计报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1-29     浏览次数:

  财政部和民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按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才有资格实施针对基金会的审计。

  征求意见稿明确,每年3月31日前,基金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依照征求意见稿,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作出的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此外,基金会开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的,还应在必要时实施专项审计: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1/10以上的;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1/10以上的;持续时间超过两年的;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等。

上一篇:周末车载蔬菜市场将在全国推广
下一篇: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作为新扶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