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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专款奖励关闭小煤矿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18     浏览次数:

  财政部9月17日公布《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以实际关闭小煤矿数量为考核主体,兼顾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地区差异状况等因素,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
  办法所称的小煤矿是指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按以下公式测算:某省(区、市)获得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关闭煤矿总数×单位补助基数×(1+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系数+地区差异系数)。其中,单位补助基数根据预算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当年关闭矿井实际数量、淘汰落后能力等因素确定。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3万吨/年以下取值0;3-6万吨/年取值0.1;6万吨/年以上取值0.2。职工平均人员系数:30人/万吨以下取值0,30-45人/万吨取值0.1,45人/万吨以上取值0.2。地区差异系数:华北、华东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产煤大省取值0;东北、中南和西南地区取值0.1;西北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取值0.2。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一定要求: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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